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0-052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有限合伙人”)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深圳市前海鹏 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晨投资”或“普通合伙人”)共同合 作,投资设立深圳市电连德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核名为准,以下 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中公 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19,8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99%。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6P585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经济性质: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自 2020-01-21 起至 2030-01-13 止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 资 比 合伙人属 合伙人类别 委 派
(万元) 例(%) 性 代 表
张环 247.5 24.75 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
李丹青 247.5 24.75 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
董玮 247.5 24.75 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
曾镪 247.5 24.75 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 10 1 本地企业 普通合伙人 董玮
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57001N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玮
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经营期限:2015 年 9 月 8 日-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董玮 250 50
李丹青 250 50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名称:深圳市电连德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名称以 工商登记为准)
(二)出资方式及金额: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20,000 万元
(三)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四)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项目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五)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人民币万元) (%)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9,800 99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00 1 普通合伙人
伙)
合 计 20,000 100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 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有 及处置投资组合公司,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2、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主要投资于精密模具、连接器、电子塑胶制品及
互连系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产业链相关企业。若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对投资范围进行修改。
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式。
投资类型限制:(一)不能负债或杠杆(配资)投资;(二)不能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权证、指数、期货等。
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程序、合作期限
3.1 普通合伙人自签署本有限合伙协议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成为有限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
3.2 有限合伙人在签署出资确认书、风险披露的投资者承诺书,签署本有限合
伙协议,并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3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 5 年。经营期的第 1
年至第 3 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合伙企业剩余的存续期为退出期。
4、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4.1 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方式、分期交纳出资共计 200 万元,首期于合伙人
入伙的工商手续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缴纳 100 万元;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方式、分期交纳出资共计 19800 万元,首期于合伙人入伙的工商手续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缴纳 990 万元。
4.2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各合伙人对剩余的认缴出资额进行实缴。当有限合伙人实际累计出资额未达到 9900 万元前,普通合伙人无需继续进行实缴。当本基金实缴规模达到 1 亿后,剩余认缴出资额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实缴出资额。各合伙人应当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收到通知的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送的缴款通知缴付出资,自缴款通知送达后的 20 日内缴付。
4.3 对未按期交纳出资的合伙人给予三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缴纳的,该合伙人应当将其首期出资以原始投资额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均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4.4 本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共计人民币 20000 万元,若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内
合伙人实缴金额未达到 20000 万元,则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则以投资期内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准,合伙人不再履行剩余认缴本金出资义务。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5、合伙事务的执行
5.1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5.2 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3 普通合伙人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5.3.1 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事宜等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5.3.2 有权决定聘请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顾问,并签署相关文件;
5.3.3 组建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的成员为三人:普通合伙人委派二人,有限合伙人委派一人。投资委员会的主要权限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合伙企业的负债、资本运作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作出决策。投资委员会作出的项目决策需经投资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过;
5.3.4 通过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可转股份债权、股权加债权、及投资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5.3.5 对尚未进行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或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稳健性投资产品;
5.3.6 有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背景,选择一名或若干名有限合伙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宜;
5.3.7 在充分听取有限合伙人意见的前提下,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
5.3.8 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5.3.9 召集合伙人会议;
5.3.10 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帐户、证券帐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
5.3.11 选择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6、避免同业竞争
6.1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业竞争
6.1.1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优先于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
有限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超过出资额的80%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将不再受上述限制。尽管有本款前述约定,当涉及投资机会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尽最大努力在本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管理的其他投资载体之间进行分配,若本合伙企业在收购与有限合伙人主营业务相近或相同的资产后,有限合伙人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等。
6.1.2 在本企业成立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经投资的项目,或已经签约投资的项
目,不受上述限制。
6.1.3 但普通合伙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对有限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
投资不属于本条所属的同业竞争范畴。
6.2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
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