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科信息 股票代码:300678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InformationTechnologyofChineseAcademyofSciencesCo.,Ltd.
(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大厦18栋180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晓宇、付忠良、史志明、尹邦明、钟勇、王晓东、刘小兵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中科信息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中科信息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在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在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
所持中科信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科信息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中科信息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中科信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王伟、肖帆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中科信息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中科信息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在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在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国科控股承诺:
自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中科信息的股份,也不由中科信息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所持中科信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科信息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中科信息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中科信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埃德凯森承诺:
自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中科信息的股份,也不由中科信息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宇中投资、恒合经纬、国科瑞祺、联升创投、科泰石油承诺:
自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中科信息的股份,也不由中科信息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则相关主体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继续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国科控股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增持(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深圳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增持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一年度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不少于其最近一次从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的20%;
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