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
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InformationTechnologyofChineseAcademyofSciencesCo.,Ltd.
(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大厦18栋180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
股数 数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7月1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7月3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晓宇、付忠良、史志明、尹邦明、钟勇、王晓东、刘小兵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中科信息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中科信息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在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在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
所持中科信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科信息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中科信息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中科信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王伟、肖帆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中科信息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中科信息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在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在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3、国科控股承诺:
自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中科信息的股份,也不由中科信息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所持中科信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科信息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中科信息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中科信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4、埃德凯森承诺:
自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中科信息的股份,也不由中科信息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5、宇中投资、恒合经纬、国科瑞祺、联升创投、科泰石油承诺:
自中科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中科信息的股份,也不由中科信息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则相关主体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继续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国科控股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增持(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深圳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增持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一年度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不少于其最近一次从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的20%;
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