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证券代码:300676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20.0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1,391.4325 万股的 1.9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68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1,391.4325 万股的 1.6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2.9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1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1,391.4325 万股的 0.3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7.0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7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含华大基
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83 元/股。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2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6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
各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在预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 16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各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 16 个月后分两期归属,各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5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1
第十四章 附则......3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华大基因 指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含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获得公司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