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宇信科技 证券代码:300674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2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部分预留授予情况 ...... 8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说明 ...... 10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部分预留授予日 ...... 11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2
一、释义
1.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2. 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3. 上市公司、公司、宇信科技:指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北京宇
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5.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6.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
及技术(业务)骨干。
7.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1.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2.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公司章程》:指《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8.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宇信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宇信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宇信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5 月 10 日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内网上发布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1,197.92 万股。
(七)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部分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部分预留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部分预留授予日
根据宇信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确定的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5 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本次拟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139.3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41,198.92 万股的 0.3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部分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数量具体明细见下表: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占目前股份总
票数量(万股) 予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 139.30 73.19% 0.34%
骨干(97 人)
合计(97 人) 139.30 73.19% 0.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份总额的 10%。
2、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5.84元/股。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50%,为15.84元/股;
(二)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
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为15.21元/股。
(五)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授予情况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