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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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8 号威地科技大厦 61 幢 9 层 916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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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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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
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4,001 万股(全部发行新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01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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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 并认真阅读“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
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承诺的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承诺的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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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三)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
除宇琴鸿泰以外的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洪卫东先生、戴士平(护照姓名 Steve Shiping Dai)先生、王燕梅女士、
宋开宇先生、李建国先生、刘东先生,监事任利京先生、陈京蓉女士、于新民女士,及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峰先生、范庆骅先生、梁强先生、鲁军先生、欧阳
忠诚先生、王建强先生、张达先生、郑春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 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购回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其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洪卫东先生、戴士平先生、王燕梅女士,及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峰先生、范庆骅先生、梁强先生、鲁军
先生、欧阳忠诚先生、王建强先生、张达先生、郑春先生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在其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
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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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
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
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15%;在锁定期满两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3、 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其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除宇琴鸿泰、华侨星城以外的其他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1、拟长期持有
发行人股票;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
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 3、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减持
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华侨星城承诺: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承诺
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
行人发生股份分拆、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
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在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的一年后至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的期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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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
量的 100%; 3、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
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将采取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
施。
公司承诺:将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公司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具体金额
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经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
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
处置应当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