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科微 股票代码:300672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HunanGokeMicroelectronicsCo.,Ltd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南段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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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公告日期:2017年7月11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
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平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国科微电子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科微电子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科微电子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科微电子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果国科微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国科微电
子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国科微电子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科微电子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股东承诺
1、湘嘉投资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湘嘉投资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国科微电子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科微电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科微电子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国科微电子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果国科微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国科微电
子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国科微电子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科微电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芯途投资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芯途投资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国科微电子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科微电子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科微电子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科微电子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果国科微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国科微电
子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国科微电子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科微电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自国科微电子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
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科微电子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科微电子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科微电子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转让国科微电子股份,则本企业违反承诺转让国科微电子股份所得的收益归国科微电子所有;如果本企业未将前述转让股份收益交给国科微电子,则国科微电子有权冻结本企业持有的国科微电子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企业应交给国科微电子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2017年2月,公司法人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补充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作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微电子”)的股东,已于2016年4月26日就本企业所持国科微电子股份锁定事项出具了《承诺书》。
现本公司就2015年12月30日认购的国科微电子882.3501万股股份(以下简称“该部分股份”)的锁定事项进一步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取得该部分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转让国科微电子股份,则本企业违反承诺转让国科微电子股份所得的收益归国科微电子所有;如果本企业未将上述转让股份收益交给国科微电子,则国科微电子有权冻结本企业持有的国科微电子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企业应交给国科微电子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亿盾投资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亿盾投资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国科微电子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科微电子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科微电子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科微电子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转让国科微电子股份,则本企业违反承诺转让国科微电子股份所得的收益归国科微电子所有;如果本企业未将前述转让股份收益交给国科微电子,则国科微电子有权冻结本企业持有的国科微电子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企业应交给国科微电子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芙蓉担保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芙蓉担保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国科微电子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科微电子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科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科微电子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科微电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