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
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265,568,43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2.06 元(含税),2022 年度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 54,707,097.82 元(含
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若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实施该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以最新公司总股本计算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相应调整。
2、2023 年 1 月 1 日至实施该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由于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
因,导致公司总股本由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265,568,436 股变更至目前的
265,555,583 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规定,公司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
的原则,以最新股本计算的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
本 265,555,583 股为基数,每 10 股送红股 0 股,转增 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2.060099 元(含税)。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265,555,5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6009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54089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1202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601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6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6
月 1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815 姚力军
2 08*****738 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08*****770 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839 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6 月 6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6
月 1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需由原24.40元/股调整为24.19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24.40-0.2060099≈24.19 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需由原24.50元/股调整为24.29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24.50-0.2060099≈24.29 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0。
具体调整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律师发表意见后另行公告。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咨询联系人:蒋云霞、施雨虹
咨询电话:0574-58122405
咨询传真:0574-5812240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