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 2023-005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 为了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提升综合竞争力,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拟与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市绿色基金”)、四川港投博雅产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四川港投博雅投资”)等共同投资设立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合伙企业”)。
本产业基金拟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200万元, 其中,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
人拟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丽水市绿色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拟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18,000万元;四川港投博雅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
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普通合伙人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未名博雅基金”)拟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100
万元;普通合伙人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海创同
辉”)拟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二) 公司已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以9票同
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产业基金的议案》。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QE7R4E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新
大件路289号
(5)法定代表人:刘京安
(6)成立日期:2017年5月24日
(7)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8)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从事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非
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登记备案情况:成都未名博雅基金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
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P1068499)。
(10)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成都未名博雅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利益安排。
(11)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成都未名博雅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J0N5T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475号
(5)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成立日期:2018年8月30日
(7)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8)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
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宁波海创同辉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
益安排。
(10)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宁波海创同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1M1PX0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成立时间:2019年6月13日
(5)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应巧奖
(7)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238号
(8)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丽水市绿色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利益安排。
(10)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丽水市绿色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四川港投博雅产融投资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四川港投博雅产融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CYXJ94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成立时间:2021年1月14日
(5)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刘京安
(7)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20号9楼
913号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
产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四川港投博雅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利益安排。
(10)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四川港投博雅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立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拟定名称: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基金规模:人民币30,200万元
(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
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七)投资领域、投资方向: 本产业基金投资于江丰电子所经营的半导体零
部件业务领域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
(八)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1 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0.33
2 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00.00 0.33
3 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8,000.00 59.60
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00 19.87
5 四川港投博雅产融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00 19.87
合计 30,200.00 100.00
以上信息以工商注册为准。
四、拟签署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名称 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合伙人名称
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1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四川港投博雅产融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合伙期限
基金存续期为5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自合伙企业首笔实
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以延长存续期2年。
认缴出资
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数额如
下。本基金规模人民币30,200万元。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
额 (万元)
占总份额
比例
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0.33%
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 0.3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000 19.87%
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18,000 59.60%
四川港投博雅产融投资有限公司 6,000 19.87%
合 计 30,200 100.00%
出资形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合伙企业资金需求计划向各合伙人发出缴
款通知(“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应列明该名合伙人该期应缴付
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付款到期日”)等信息。执行事务合
伙人一般应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
执行事务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1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人的职权及义
务
限公司担任。
(一)以下职权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1.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以合伙企业名
义开展经营活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和执行合同、协议及其他
文件;2.代表合伙企业做出有约束力的其他选择、调查、评估、表
决和其他的决策(需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或投资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除
外);3.进行合伙企业日常管理和运营中发生的费用支付;4.为合
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
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
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
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5.根据本协议,将合伙企业财产
分配给各合伙人;6.准备各种报告、报表,代表合伙企业支付应当
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税费; 7.保管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与
账簿; 8.决定在准备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
和惯例;9.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注销银行、经纪公司或
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入、保持和取出资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
要提取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10.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合伙企
业合法存续;11.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诺并保证具备如下条件:
(1)系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确认、私募基金备案。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投
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策执行合伙企业财产投资事宜。 4.执行事务
合伙人应善意、适当的执行合伙事务,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向其他合伙人披露重大投资事宜等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重大事项。
5.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建立合伙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
方的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 6.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
建立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
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作
出明确约定。 7.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每半年度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
其他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当个半年度的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基金
基本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持有项目、基金费用明细等),
并于每年结束后180天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当个年度的信
息披露年度报告(基金基本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持有项
目、基金费用明细等)。8.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约定、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
伙人有权督促执行事务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