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69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88 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23.60 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83%。
2、本次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百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3 月 7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9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200 人,授予股票期权 1464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期权简称:江丰 JLCI,期权代码:036347,股票期权
的授予日:2019 年 3 月 15 日,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2019 年 4 月 2 日,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39.50 元/份。
5、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 2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只能部分行权,同意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40.6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鉴于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5 元/份调整为 39.44 元/份;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190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568.40 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44 元/份调整为 39.38 元/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4.8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鉴于 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 2.4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189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25.10 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自 2020 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38 元/份调整为 39.24 元/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1.5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鉴于 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 8.7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188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23.60 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等待期届满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 3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股票期权授予
登记完成日为 2019 年 4 月 2 日,因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自 2022
年 4 月 2 日开始。
2、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行权条件 是否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形的; 行权条件。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
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公司 2016、2017、2018 年经审计的营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业收入分别为 442,808,748.02 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需满足:以 2016-2018 年营业收
550,025,687.03 元、649,683,244.58
入均值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