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36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2 年 3 月 18 日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310.6 万股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4.5 元/股
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人数:308 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调整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
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 3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 月 27 日
(二)首次授予价格:24.5 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首次授予人数及数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计划向3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314万股,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3.4 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 310.6 万股,实
际授予人数为 308 人。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股) 数量的比例(%) 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10.6 100.00 1.36
(308人)
注:1、本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50%
解除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解除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0%
解除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45%。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等级 A/B C D
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 1 0.6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解除限售条件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后予以注销。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
3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