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1-143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17 日,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甲方”)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力军先生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于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姚力军先生
(二)本次发行
1、甲方拟向深交所申请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65,000 万元。本次发行股
监会监管要求的用途。
2、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甲方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
3、双方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出资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
(三)发行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1、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每股面值。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该次送股
率或转增股本率,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竞价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甲方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除乙方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且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双方同意,若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乙方应当继续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2、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乙方应当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甲方股票。甲方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乙方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认购数量
乙方的认购资金金额在甲方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本次发行开始前,由双方在第 2.3 条约定的区间内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乙方应当按照第 2.3 条约定的认购资金下限,即【5,000】万元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乙方认购资金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即:
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乙方认购资金÷甲方股票的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股票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数。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舍去小数部分取整数;但乙方按照第 2.3 条约定的认购资金下限参与认购的,则舍去小数部分取整数后加一股。
(四)认购价款及其支付
1、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款总额按照乙方认购股票数量乘以发行价格确定,即:乙方认购价款总额=乙方认购股票的数量×甲方股票的发行价格
2、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由甲方在发行核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包括乙方在内的发行对象发行股票。
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缴付认购价款的书面通知,在通知载明的缴款期限内将按照第6.1条计算确定的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足额支付至通知中指定的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价款在由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乙方因认购价款划转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五)股票交割
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按第六条缴付的本次发行的全部认购价款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
际认购的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的证券账户名下。
2、双方一致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甲方股票的登记手续之日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双方完成本次发行股票的交割。
(六)限售期
1、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2、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适用法律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甲方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乙方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甲方股票出具限售承诺,并办理相关限售事宜。
3、第 8.2 条约定的限售期届满后,乙方减持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责任,或者履行义务、责任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2、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认购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乙方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之日终止。乙方应当在前述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乙方认购价款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期完成乙方认购股票的交割,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认购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之日终止。甲方应当在前述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
付的认购价款无息返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认购价款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纠正,并中止履行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履行。该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其违约。违约方在前述期限内未予纠正的,则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1)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2)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之日终止;
(3)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5、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第 12.2 条和第 12.3 条)
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6、另一方就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放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的,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做出。且该放弃不应视为其对违约方以后的违约行为放弃主张违约责任,或放弃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赋予的其它权利或者救济。
(八)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由双方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并成立。
本协议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甲方董事会作出批准本协议和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决议;
(2)甲方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协议和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决议;
(3)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并相互配合,促使前款约定的各项条件成就,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2、双方一致确认,尽管有第 13.1 条约定,本协议对一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义务和责任有约定的,无论本协议届时是否生效,该方均应受该等条款约束,并
有义务按照该等条款约定履行。
3、双方进一步确认:
(1)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协议和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或者本次发行未获得深交所审核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2)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如果法律、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对乙方参与本次发行的资格有新的规定,导致乙方因不符合该等新的规定而无法继续参与本次发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或者解除,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书面终止本协议的;
(2)任何有权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根据适用法律规定要求终止本次发行的;
(3)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终止的,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适用法律的规定所应享有的任何权利和/或救济。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姚力军先生签订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力军先生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