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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及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江丰电子: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及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8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及行权期满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 职,2 名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 的合计 7.2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百 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 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3 月 7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9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200 人,授予股票期权 1,46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期权简称:江丰 JLCI,期权代码:036347,股票期
权的授予日:2019 年 3 月 15 日,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2019 年 4 月 2 日,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39.50 元/股。

  5、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 2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只能部分行权,同意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40.6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鉴于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50 元/股调整为 39.44 元/股;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190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
量为 568.40 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44 元/份调整为 39.38 元/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4.8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鉴于 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 2.4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89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25.10 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1、注销原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经不符合激励条件,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7.2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注销数量

  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7.20 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权权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已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期限届满,2 名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 2.4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事宜。

  2、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经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4.8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1、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核查意


  经审议,全体监事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由于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监事会同意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2.4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审议,全体监事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由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公司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4.8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以及未获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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