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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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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拟续聘 2023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查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的资质文件,认为: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诚信记录。信永中和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事前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活动均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要求执行,是合法、公允的。公司对与关联人之间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在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发展的规划,做出的合理预计。交易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依据,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情形,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刘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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