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21,566,868 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73,398,120 元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水性涂料、油性涂料、防水建筑材料、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水性涂料、油性涂料、防水建筑材料、建筑涂料、隔热涂料、非水性涂料、环保新型复合材料、重金属污染阻隔材料、 筑涂料、隔热涂料、非水性涂料、环保新型复合材料、重金属污染阻隔材料、合成树脂、新型装饰材料、新型耐磨及防腐工程材料、胶粘材料、环保材料、 合成树脂、新型装饰材料、新型耐磨及防腐工程材料、胶粘材料、环保材料、化学试剂和助剂(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施 化学试剂和助剂(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施
工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及销售(限在其厂 工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及销售(限在其厂
区范围内销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装饰装修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区范围内销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装饰装修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机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械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贸易代理;货物或技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贸易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 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建筑安装;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半导体设备及零部件、半导体材料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566,86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3,398,12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因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
过百分之三十的,该等股东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不超过三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