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回购审批程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019年1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04)。
2019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用途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1,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最高成交价为10.9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34元/股,
成交总金额为1,697.9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相关回购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具体包括:
(1)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年2月1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成交量之和为1,356.78万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①开盘集合竞价;
②收盘前半小时内;
③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