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兼副总裁范国栋、公司监事陈佳、公司监事刘帅、公司执行总裁刘雄鹰、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何晓锋、公司副总裁彭龙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6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的公司董事兼副总裁范国栋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3月22日)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5,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35691%)。
2、持有公司175,2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的公司监事陈佳女士,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6447%)。
3、持有公司70,1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的公司监事刘帅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2336%)。
4、持有公司4,556,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的公司执行总裁刘雄鹰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3月22日)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22368%)。
5、持有公司4,670,8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的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何晓锋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3月22日)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
本的0.953947%)。
6、持有公司3,700,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4%)的公司副总裁彭龙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3月22日)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40132%)。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收到公司董事兼副总裁范国栋先生、公司监事陈佳女士、公司监事刘帅先生、公司执行总裁刘雄鹰先生、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何晓锋先生、公司副总裁彭龙生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所持飞鹿股份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1 范国栋 672,000 0.55%
及公司利润分配转增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2 陈佳 175,258 0.14%
及公司利润分配转增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3 刘帅 70,102 0.06%
及公司利润分配转增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4 刘雄鹰 4,556,701 3.75%
及公司利润分配转增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5 何晓锋 4,670,828 3.84%
及公司利润分配转增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6 彭龙生 3,700,693 3.04%
及公司利润分配转增的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范国栋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本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65,000股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35691%)。其中在任期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本次拟减持数量未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次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3月22日)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陈佳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飞鹿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本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0股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6447%)。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本次拟减持数量未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次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三)刘帅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飞鹿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司总股本的0.012336%)。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本次拟减持数量未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次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四)刘雄鹰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飞鹿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本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000股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22368%)。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本次拟减持数量未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次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3月22日)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五)何晓锋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飞鹿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本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160,000股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53947%)。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上
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本次拟减持数量未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次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3月22日)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六)彭龙生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飞鹿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本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900,000股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40132%)。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本次拟减持数量未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次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3月22日)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即2019年4月10日)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范国栋、刘雄鹰、何晓锋、彭龙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技术核心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