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4-043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59,812,332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7,296,071 股后
的 732,516,2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0.8 元(含
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 58,601,300.8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即 58,601,300.88 元
÷759,812,332×10=0.771260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771260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792,476,982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48,180,721 股、拟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 11,780,000 股后的
732,516,2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0.8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
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按该方案计算的 2023 年度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 732,516,261 股×0.08 元/股=58,601,300.88 元。
2、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完成 48,180,721 股已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完成 11,780,000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现有
总股本为 759,812,332 股,其中回购专户上持有 27,296,071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59,812,332 股剔除
已回购股份 27,296,071 股后的 732,516,2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72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8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3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92 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7 月 22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7 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前述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即 58,601,300.88 元÷759,812,332×
10=0.771260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771260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 25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夏淑芬
咨询电话:0510-88560335
传真电话:0510-8706199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