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4-011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6.8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股份后拟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 1,684,3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1%,最高
成交价为 4.38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25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7,269,629.00 元
(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股份后拟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回购股份实施期间的限制性规定。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未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