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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27

鹏鹞环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九
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
户的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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