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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12-25

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PENYAO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LTD.)

                      (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8,000万股。

                        根据询价结果若出现超募情形,则减少公开发行新股数

发行股数              量。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4,444.45万股,占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

                        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8.88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8,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25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股份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8,000万股。

    根据询价结果若出现超募情形,则减少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4,444.45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以确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的上限为8,000万股;

    (二)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关于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鹏鹞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洪春、王春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发行人董事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王洪春、王春林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除王洪春、王春林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其他股东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鹏鹞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为: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公司承诺除遵守本确认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7、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8、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喜也纳、卫狮投资和华泰紫金基金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

    2、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本公司/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公司/本企业承诺除遵守本确认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5、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

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

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