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PENY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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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8,000万股。
根据询价结果若出现超募情形,则减少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4,444.45万股(公开发行股份
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最终发行数量
将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制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鹏鹞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洪春、王春林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发行人董事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王洪春、王春
林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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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上述减持价格
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除王洪春、王春林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
止。
其他股东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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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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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
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
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股份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8,000万股。
根据询价结果若出现超募情形,则减少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不低于4,444.45万股(公开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以确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不超过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的上限为8,000万股;
(二)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
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关于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鹏鹞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洪春、王春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发行人董事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王洪春、王春林还承诺:在上述锁
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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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50%。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
除王洪春、王春林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而终止。
其他股东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
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
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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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
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
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
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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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
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
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