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予以修订。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业务指引》、《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北京科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北京科锐国 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
交易。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 持股份在实际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 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锁定。 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七条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 第十七条自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 公告的实际离任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持股份将深交所规定予以锁定。自离职人员 将深交所规定予以锁定。自离职人员公告的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人员 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公
增持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职的,自公告实际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个月之间离职的,自公告实际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一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
修改前 修改后
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因特殊原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二)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日;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报公告前十日内;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易日内; 或者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相应责任。 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从事融
向深交所申报。 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
所申报。
新增“第六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
修改前 修改后
情形:
(一)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
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公
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
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
持计划。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
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
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
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