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2 证券简称:科锐国际 公告编号:2024-036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营业范围、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营业范围、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是: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供求信息 围是: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的收集和发布、人才资源测评;技术推广、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技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力资源信息服务;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 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 (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开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
有限期至2024年06月10日)。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修改前 修改后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 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 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盘价跌幅累计达到2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股份。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中交易方式进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按照依
法披露的用途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
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的股份总数。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事项是指依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应当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以及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以及与公司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