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2 证券简称:科锐国际 公告编号:2021-046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时提案的内容。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
下,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
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购买资产的相关
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或购买资产的
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此次交易的背景、
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交易
事项等)、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各方的
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
出售或购买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依法需要披露的事
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
相关材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前述提案的
内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
市; 上市;
(三)收购公司股票; (三)收购公司股票;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更公司形式; 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或者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事项; 产 30%的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公司恶意收购的情
况下,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涉及上
述事项以及其他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等)、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
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知识产
权许可、董事或监事的罢免等事项的议案时,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决议通过,
拟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
避表决。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从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从股东大会选举或
董事决议通过之日起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更换董事决议通过之日起至该届董事会任期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务。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职务。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公司恶意收购的情
况下,恶意收购发生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或提前改选时,继任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中
应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为原任董事会成员;
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
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
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在发生
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