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2 证券简称:科锐国际 公告编号:2020-061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公司章程》予以修订。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次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登记机关同意。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所需相关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管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所必需。 件之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跌幅累计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在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的方案;
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交易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资产
(十三) 审议批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