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21-120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雷利”或“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均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
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15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144.212 万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 投资者注意。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
2、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6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1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12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对90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
7、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和
回购价格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9年11月13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44,580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094%。
9、2019年12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
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59,226,800股变更为258,982,220股。
10、2019年1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9年12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的预登记手续,同时在巨潮资讯披露《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
售股份数量为1,704,248股。
12、2019年12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258,982,220股变更为259,372,220股。
13、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
标的议案》,同意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0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2020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条款,其他内容不变。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4、2020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
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1年1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59,372,220股变更为259,342,568股。
16、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1年6月10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00081%。
18、2021年8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59,342,568股变更为259,340,468股。
19、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
《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的说明
2018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人数90人,实际授予数量321.8万股。
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第十四次董事会,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1.8万股调整为450.52万股,回购价格由9.49元/股调
整为6.4929元/股。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激
励对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4,580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4929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0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5—2017年营业收入平均
值为基数,2018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率不低于20%
限售期(2018年)
(2)以2015—2017年净利润平均值
为基数,2018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5—2017年营业收入平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值为基数,2019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率不低于30%
解除限售期(2019年) (2)以2015—2017年净利润平均值
为基数,201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5—2017年营业收入平均
值为基数,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40%
(2)以2015—2017年净利润平均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25%,当期限售股份不予解除;2020
解除限售期(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