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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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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对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1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6329 元/股;同意对预留授予的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7.24 元/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15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 144.212 万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为股东创造价值,该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终止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为民            吴忠生            李贤军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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