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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5-22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HONGXINELECTRON-TECHCO.,LTD.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23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于本公司股票上市及相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7,8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600万股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4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创

业”)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实际控制人李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信创业股份,也不由弘信创业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予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金投”)、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创投”)、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泰”)、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恒”)、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瑞”)、厦门达晨聚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聚圣”)、李栋清、徐海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邱葵、张洪、王毅、李毅峰、何建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或本人配偶在发行人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或本人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予履行上述承诺。

    若公司股东违反关于流通限制的承诺,违反的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若有)。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违反承诺的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弘信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果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顺延至第二选择;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无法实施第二选择;或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承诺,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达到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个月内回购股

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且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分红的 30%,

且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总数,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实施增持

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或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