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6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瑞股份”)于2018年5月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2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
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8年3月6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苏
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8年5月7日,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50人调整为 49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26.20万股调整为125.7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额由101.20万股调整为100.70万股,预留部分仍为2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
授予价格不变。
除以上调整事项,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调整系由于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后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所致,且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