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修订章程事
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制。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项。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失效;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 计净 资产 50% 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5,000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3,000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深圳交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深圳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