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3 证券简称:正海生物 公告编号:2023-063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增加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原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二)要约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 ......
原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 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 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事项; 事项;
······ ······
原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原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规定 的地
地点。 点。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工作日 之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采用网络投票方 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第四十六条 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原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