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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5-04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Radical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 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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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2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后总股本  8,8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15.88 元/股
发行日期  2017 年 5 月 5 日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新股与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方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 2,200 万股,发行后流通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7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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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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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开发行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数量为 2,200 万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
二、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承诺
“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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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实际控制人沈仁荣及於彩君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
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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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
履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股东杭州思泉、杭州福韵承诺
“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单位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
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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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
4、公司监事胡柏安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三、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
履行。 ”
5、沈国娟、沈仁泉、沈涛、倪水庆、於国海、沈仁法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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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
6、其他股东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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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