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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2-25

ahndong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 报 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
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 4301-4316 房)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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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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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公司发行及股东发售
股数
本次发行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不超
过1,893.3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其中:( 1)
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893.34万股;( 2)公司股东预计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不超过946.67万股,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573.34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春荣、李剑刚、李剑峰及施美华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
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
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并按照《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履行相应的义务。
2、公司股东紫金文化、祥禾投资、通乾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袁菊萍、汤孟芬、赵育龙、孙军、施永华、季金生、丁勇、陈
剑明、施兴平、余国祥、张华、周照明等12名自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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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春荣、李剑刚、李剑
峰、施永华及孙军承诺:
( 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赵育龙、施兴平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李春荣、李剑刚、李剑峰、施美华、施永华及孙军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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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金陵体育
股票发行价, 减持的金陵体育股份将不超过金陵体育股票发行后本人所持金陵体
育股份的50%。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紫金文化承诺:
如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金
陵体育股票发行价, 减持的金陵体育股份将不超过金陵体育股票发行后本公司所
持金陵体育股份的50%。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
公告。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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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
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集资金的净额;
(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
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
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
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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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同比例增持,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
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
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
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