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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5-08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二零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春荣、李剑刚、李剑峰及施美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 11月 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并按照《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相应的义务。

    2、公司股东紫金文化、祥禾投资、通乾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袁菊萍、汤孟芬、赵育龙、孙军、施永华、季金生、丁勇、陈剑明、施兴平、余国祥、张华、周照明等12名自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春荣、李剑刚、李剑峰、施永华及孙军承诺:

    (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11月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赵育龙、施兴平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春荣、李剑刚、李剑峰、施美华、施永华及孙军承诺:

    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金陵体育股票发行价,减持的金陵体育股份将不超过金陵体育股票发行后本人所持金陵体育股份的50%。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紫金文化承诺:

    如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金陵体育股票发行价,减持的金陵体育股份将不超过金陵体育股票发行后本公司所持金陵体育股份的50%。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国有股东紫金文化负有国有股转持义务。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紫金文化将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相应股数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紫金文化的禁售期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