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包志毅 于友达 沈雨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