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尚杭律证字(2021)023 号
www.splf.com.cn
中国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11 层
Floor 11, Block B,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 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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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尚杭律证字(2021)023号
致: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仇烨、吕楠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验证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审
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三)
下午14:30时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 2号楼南楼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明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召集,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根据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3,672,8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37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7 名 ,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3,672,8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10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4,77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108%。
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4,776,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108%。
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除前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672,8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7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公告未载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上述议案为特殊表决事项,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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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胤华 仇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