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1-013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惠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363.84 万元及其利息、仲裁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该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2017 年 6 月 29 日,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设计总承包人与惠州
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湿地公园总体空间布局(约
55 平方公里)及一期工程(约 4.82 平方公里)勘察设计有关事项,签订了《工
程勘察设计合同》,本项目勘察设计费合同价为,暂定为 3,383.10 万元,最终按
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工程预算价结算。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4)。
截至公告日,公司初步设计已通过评审,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惠市环
(仲恺)建〔2018〕159 号《关于广东惠州潼湖国家湿地公园一期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通过了环评。上述项目已完成水土保持评价报告报审。公司设计的城
市公园(约 40 公顷)施工图设计已通过图审,公司完成了一期工程(约 4.82 平
方公里)施工图初稿并送公用事业办公室等待图审。勘察项目共完成 383 孔。
2020 年 8 月 28 日,仲恺公用事业办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商请配合“广东惠
州潼湖国家湿地公园一期工程项目”堪察设计审查工作的函》。函中明确“因赣
深高铁仲恺站建设影响和区域发展需要,鉴于该项目(除城市公园区外)尚未施工图审查,已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联合体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届时将审核结果函告公司确认后,将依据审核结果进行项目终止结算,结算金额及方式与贵司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按程序审定后支付。
至仲裁申请日,仲恺公用事业办既未告知审核结果,也未支付申请人任何款项。近日,经公司与惠州仲恺高新区公用事业办公室友好协商,同意终止上述合同。
二、合同终止原因
因赣深高铁仲恺站建设影响和区域发展需要,近日,经公司与惠州仲恺高新区公用事业办公室友好协商,同意终止上述合同。
公司因上述业务合同事项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惠州仲裁委员会下达的(2021)惠仲案字第 850 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现将本次仲裁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三、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一: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
被申请人二: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三: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仲裁机构:惠州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
(四)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完成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并取得以上批复文件;已完成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评审并取得批复文件,提供了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为客观、公正、科学的理清完成工作量及费用问题,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四、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 2679.41 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15.27 万元;
3、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169.16 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五、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