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23209 债券简称:聚隆转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未来计划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特定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王刚、顾佳凤、罗玉清、徐亮、周小梅、刘志伟、张业春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舜天经协持有本公司股份 50.554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4689%)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4 年 5 月 13 日—2024
年 8 月 12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50.554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
例 0.4689%)。
2、股东王刚、顾佳凤、罗玉清、徐亮、周小梅、刘志伟、张业春计划在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4 年 4 月 22 日—2024 年 7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经协”),王刚、顾佳凤、罗玉清、徐亮、周小梅、刘志伟、张业春(以下简称“自然人股东”)
2、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占剔除回购股份比例
舜天经协 50.554 0.4689% 0.4765%
王刚 71.3138 0.6615% 0.6721%
顾佳凤 6.7 0.0621% 0.0631%
罗玉清 14 0.1299% 0.1319%
徐亮 7.2715 0.0674% 0.0685%
周小梅 0.45 0.0042% 0.0042%
刘志伟 0.5 0.0046% 0.0047%
张业春 2.4425 0.0227% 0.0230%
注:①上述持股数量不包含股东自二级市场购入股票;
②舜天经协持有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来源于非交易过户取得股份。
3、舜天经协和自然人股东都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1、舜天经协的减持原因系公司营业需要;自然人股东的减持原因系个人资金需求。
2、舜天经协持有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来源于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比例、减持期间
股东名称 减持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占剔除回购股 减持期间
(万股) 比例 份比例
舜天经协 50.554 0.4689% 0.4765% 2024 年 5 月 13 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
王刚 71.3138 0.6615% 0.6721%
顾佳凤 6.7 0.0621% 0.0631%
罗玉清 14 0.1299% 0.1319%
徐亮 7.2715 0.0674% 0.0685% 2024 年 4 月 22 日
—2024 年 7 月 21 日
周小梅 0.45 0.0042% 0.0042%
刘志伟 0.5 0.0046% 0.0047%
张业春 2.4425 0.0227% 0.0230%
注:①上述股东拟减持股份数量不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
②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4、减持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股东舜天经协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减持。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单位承诺除遵守本确认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舜天经协拟实施上述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自然人股东在非交易过户时做出的承诺如下:
自衡水时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水时昌”)所持南京聚隆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就本人过入的股份,本人承诺继续严格遵守衡水时昌在南京聚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有关承诺。自衡水时昌所持南京聚隆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就本人过入的股份,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相关主体买卖股份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全体合伙人的减持比例符合上述规定,本人承诺在承诺期间内拟减持股份的,须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南京聚隆。
衡水时昌在南京聚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1.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2.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
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如连续 3 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3.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如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本次拟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减持股东将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东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减持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