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2-068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在安徽省来
安县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不会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项目投资协议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协议是否能够生效存在不确定性。项目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为预估数,不构成对公司股东的承诺,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间接预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力等突发因素、其他无法预知原因及政策调整等不确定性因素,项目进度及后期实施将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建成投产后,如遇市场行情变化,存在无法达到投资预期的风险。
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署<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拟在安徽省来安县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持续推进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扩大业务规模,充分利用安徽省的产业集群区位优势,公司拟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下合称“投资协议”),在安徽来安顶山-汊河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投资建设年产15万吨改性工程塑料、2 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 30 吨碳纤维复合材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总投资 6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分期建设。项目计划用地面积约166 亩,新建改性工程塑料、特种工程塑料以及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包括新建厂房并投入生产设备等。公司拟在安徽省来安县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便开展相关业务。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
审议。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安徽省来安县设立全资子公司安徽聚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主要从事高分子新材料及其复合材料、精密元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均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
企业类型:政府机关
负责人:王敏香
互相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年产 15 万吨改性工程塑料、2 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 30 吨碳
纤维复合材料项目
2、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约 6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5 亿元。
3、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计划用地面积约 166 亩,新建改性工程塑料、特种
工程塑料以及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包括新建厂房并投入生产设备等。
4、项目用地:该项目供地位置位于安徽来安顶山-汊河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朝阳路以东、康宁路以南、经一路以西、文山路以北(四至和面积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后提供的宗地平面图以及供地计划为准)。
5、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周期 30 个月,分期建设,自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主体开工建设。
6、项目效益:该项目在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 24 个月后,亩均年税收不低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乙方固定资产的投入规模,按照投资强度每亩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
税收每亩人民币 15 万元以上的标准,甲方同意为乙方规划用地约 166 亩用于年
产 15 万吨改性工程塑料、2 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 30 吨碳纤维复合材料项目建设
(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后提供的宗地平面图以及供地计划为准)。
2、根据《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汊经开字﹝2018﹞212 号)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关扶持政策。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项目用地做到“五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通畅和场地现状基本整平。自来水主管道、公用供电线路主干线通到乙方厂区围墙边,下接管道和线路由乙方负责。
4、经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帮办服务,具体帮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宗地平面图、用电、用水、消防、环保、安全、规划、工商、税务、建设、国土、房产等有关证照手续,帮助乙方解决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为乙方在安徽来安顶山-汊河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投资兴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该项目总投资 6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建设周期 30 个月,分
期建设,自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主体开工建设,否则视为投资协议无效,甲方届时将所选地块收回另行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该项目在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 24 个月后,亩均年税收不低于 15 万元。
3、该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实际评估的市场价格为准。
4、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的界线内建设,不得超越用地界线建设,如有超越,一经核实,要立即退出超占土地,并拆除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要在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 830 万元作为
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投资协议,甲方届时将所选地块土地收回另行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自地块确定之日起 1 个月内,乙方要在来安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业。
7、乙方要选择具有资质的设计、勘探、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的设
计和施工,并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开工前乙方要向甲方提供企业建设平面布置图和立体效果图,经甲方审查同意后进行图纸设计。所设计的图纸要按规定报经规划、消防、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并经县规划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办齐所有相关建设手续,经甲方现场验线后,严格按规划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有变更必须报经甲方同意。施工中乙方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遵循甲方文明施工规定,因工程质量导致无法竣工备案等,后果由乙方承担。
8、项目必须符合环保、安全要求。乙方要按规定编制环评、安评报告并通过环评、安评的审批,严格按照环保、安全“三同时”要求建设和生产。
9、乙方需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10、乙方所使用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
11、乙方在发展过程中,新增加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建设。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履约,甲方未按约定兑现上述扶持政策的,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2、若乙方撤销项目投资的,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不可抗因素除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无偿将收回土地另行安排,已收取的土地款按 70%比例退还给乙方,其余30%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建设周期内竣工且拖延工期超过 6 个月的,
不予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经来安县人民政府组织专项复核验收,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4、在乙方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过程中(如环评、安评、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因素造成无法按时开工建设,乙方建设周期相应顺延。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在执行投资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五、项目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新材料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在中国高铁及轨道交通尼龙改性材料和中国汽车用尼龙、聚丙烯、塑料合金改性材料的市场领域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如本次项目顺利推进,将形成年产 15 万吨改性工程塑料、年产 2 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和年产 30 吨的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能力,有利于推进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扩大业务规模,实现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该项目投资较大,公司将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分期实施。
目前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从公司发展来看,将对公司营业规模和经营业绩的提升带来积极影响。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2、存在的风险
投资协议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协议是否能够生效存在不确定性。
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为预估数,不构成对公司股东的承诺,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间接预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力等突发因素、其他无法预知原因及政策调整等不确定性因素,项目进度及后期实施将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建成投产后,如遇市场行情变化,存在无法达到投资预期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