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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2

南京聚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和股东提案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审议的对外担保;

  (九)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等交易;

    (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提案人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题、提案、相关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讨论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随通知送达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决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有权参加股
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所披露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作为股东大会审议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
外事件等原因,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与召集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只能委托一人为限。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受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和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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