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能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实施完成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 1 名原激励对象已不符合
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对其经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 10.8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对其经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1.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且限制性股票回购总金额为 26.61 万元,资金的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方华 Yu Wei 赵家祥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