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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4-17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ZhengdanChemicalIndustryCo.,Ltd.

               住所:镇江新区 国际化学工 业园松林 山路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17年4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丹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杏投资,实际控制人曹正国、沈杏秀夫妇控制的关联股东香港禾杏承诺:(1)如果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如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0

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4)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正国、沈杏秀夫妇承诺:(1)如果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0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上述承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5)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正国、沈杏秀的女儿,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曹翠琼承诺:(1)如果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0月

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4)上述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5)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4、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曹正国与沈杏秀的女儿曹丹承诺:(1)如果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2)在锁定期满后,在曹正国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3)上述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4)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5、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沈杏秀的妹妹沈绿萍及弟弟沈锁芳承诺:(1)如果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2)上述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3)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6、发行人股东立豪投资、深创投、常州红土承诺:(1)如果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2)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7、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胡国忠、宋金留、荆晓平分别承诺:(1)如果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0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4)上述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5)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8、担任发行人监事的间接股东袁卫忠、董金才分别承诺:(1)如果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上述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3)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二、持有5%股份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华杏投资持股意向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华杏投资承诺:(1)华杏投资将按照其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华杏投资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3)华杏投资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华杏投资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华杏投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的减持不受前述限制。(5)华杏投资减持股份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6)如果华杏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二)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香港禾杏、立豪投资、深创投、常州红土

持股意向的相关承诺

    1、香港禾杏、立豪投资承诺:(1)香港禾杏、立豪投资将按照其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