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建华开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因本次交易相关申报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
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加期审计,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 61690873_H02号《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及专项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公司聘请的备考审阅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出具了致
同审字(2021)第 441A024689 号《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及2021 年 1-8 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及时反映了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财务情况,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中关于财务数据有效期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基于更新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以及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回复编制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张学斌
2021 年 11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叶卫平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