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证券
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简称 广和通 证券代码 300638
交易类型 购买√ 出售 □ 其他方式 □
深圳建华开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
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构成关联
交易对方 交易 否
是否发行股份 是 是否同时募集 是
配套资金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 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与上市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比较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组的依据 管理办法》中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
是否属于《重组办法》 是否需证监会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否 核准 否
上市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前海红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 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建华开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51%股权并
募集配套资金。
独立财务顾问对材料完备性的核查意见
序号 项目 是/否 备注
/不适用
1 重组报告书文本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是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的承诺和声明、通过
2 重组草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关于重组 是
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说明等文件。
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
3 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是否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 不适用
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如适用)
是否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核查意见表。独立财务顾问
4 报告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四章第一节和《财务顾问指 是
引》的要求。
5 是否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否符合《26 号准则》 是
第四章第二节的要求。
重组涉及的相关财务资料。相关财务资料是否符合《26 号
6 准则》第六十三条的要求。 是 未提供盈利预测报告
自愿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盈利预测报告是否符合《重组
办法》第二十二条和《26 号准则》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
值报告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条和《26 号准则》第
7 四章第四节的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发表 是
意见;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时重组报告书是
否作出特别提示。
8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 是
《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二级市场自查报告。二级市场自查报告是否符合《26 号准
9 则》第六十六条的要求;内幕知情人如与预案时报送的存 是
在差异,是否重新按要求报送。
如果存在 128 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
10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不适用
并向本所提交相关说明。(如适用)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11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 不适用 标的资产采用外协加工生产
议公告前,是否已取得并向本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
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交易对方之深创投、建信华
讯已将所持的标的资产质押
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深创投、建信华讯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 深圳分行签署《授信协议之
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 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
12 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提 是 于广和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供已取得的相应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 通过购买资产交易之日起一
条件的说明材料。 个工作日内,解除在深创投、
建信华讯分别持有的锐凌无
线 7%股权、17%股权之上所
设定的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为质押权人的
质押。
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
13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是否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 不适用
三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是否说
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
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重大重组涉及新增股份的,如触及收购或相关股份权益变
14 动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同时提交并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 不适用
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15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重组报告书与预案差异情况对比表。 是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负责
16 落实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等重组相关人 是
员出具的承诺文件。承诺内容是否符合《重组办法》、《26
号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11.11.2 条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并在重组方案中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17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根据股票交易异常情况及是 不适用
否收到立案调查通知同步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或特别风
险提示公告(首次披露重组方案时适用)。
是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18 栏目,填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 是
人员的姓名及身份信息。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分道制涉及的本次重组产业、交易类
19 型,支付方式、立案稽查情况发表意见,并委托上市公司 是
填报。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序号 项目 是/否 备注
/不适用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不存在按照《并购重组财务
1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财 是
务顾问、不得接受新的并购重组业务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
2 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
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未受
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未违反《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适用)。
本次重组是否未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
3 媒出版等特殊行业以及房地产、军工、稀土等行业;是否 是
未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商投资准入、环保等问题;本次重
组是否未违反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
4 重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的,重组方案是否不存在《上市公 不适用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
情形。
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