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通”“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广和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广和通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律师事务所;
(三)上市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五)上市公司聘请 Haiwen & Partners LLP、Strelia SARL、DS Avocats、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Tobita & Partners Law
Offices、Ni, Wang &Massand, PLLC、Osler, Hoskin & Harcourt LLP 作为本次交易
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项晨 张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