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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0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13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Synergy Pharmaceutical Co.,Ltd.
( 住 所 : 江 西 省 宜 春 市 奉 新 县 奉 新 工 业 园 区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份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及发售股数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00 万股, 公司股东拟公
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857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
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归公
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时间 【】年【】月【】日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5 年【】月【】日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及有关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预计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式, 公司本
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00 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857 万
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截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持有公司股份时间在 36 个月以上
的老股东包括:庞正伟、丰隆实业和赵鸿良。本次公开发行如包含老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则由上述符合 36 个月持有期要求的老股东按照各自发行前的持股数量
进行等比例发售。
根据设定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上限, 公开发行后, 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因此, 本次公开发行前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老股转让也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
响。因此,如果本次发行包含老股转让,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
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前后,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庞正伟承诺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
的部分, 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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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份。
若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
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
上述承诺。
于本人担任同和药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同和药业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同和药业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本人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
股份,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2、本公司股东驰骋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正伟控制)承诺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
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控股股东丰隆实业承诺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
有)的部分,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
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本公司股东、董事赵鸿良承诺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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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
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
上述承诺。
于本人担任同和药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同和药业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同和药业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本人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
股份,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金辉投资承诺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本公司股东中比基金承诺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基金于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 (即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 36 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于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实施办法》(财企[ 2009] 94 号)、《财政部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 2015] 115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江
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函[ 2015] 113 号),
本公司国有法人股东中比基金将通过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按照同和药业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0,000,000 股计算,中比基金需将 1,230,000 股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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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上缴中央金库。
(五)本公司股东陈敏、郝味投资承诺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
药业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自本人(本企业)于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即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5%以上股东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
序号 名称 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
1
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董
事长兼
总经理
庞正伟
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同和药业股票,股
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所持同和药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锁定期满
后第一年内减持不超过所持有股票的 20%,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不超
过所持有股票的 20%。
若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同和药
业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 1)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
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转让所持股份;( 2)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2
股东驰
骋投资
(公司
实际控
制人庞
正伟控
制)
若本企业于本企业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同和药业股
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