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4-097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4 年 12 月 25 日
2、首次授予数量:381.2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77 人
4、首次授予价格:8.8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历城
区财政局”)出具的《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批
复》。历城区财政局原则同意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三)2024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 月 21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公
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2 月 9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77 名激励对象 381.2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登记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2 月 9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381.2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77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8.89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出权益的比例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额的比例
陈天宝 总裁、副董事长 10 2.12% 0.07%
王胜 常务副总裁 10 2.12% 0.07%
甘露 常务副总裁 5 1.06% 0.04%
张龙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10 2.12% 0.07%
张鑫 副总裁 5 1.06% 0.04%
邵宗泽 副总裁 7 1.49% 0.05%
邵尤河 副总裁 10 2.12% 0.07%
杨萍 财务总监 10 2.12% 0.07%
核心管理人员(69 人) 314.2 66.68% 2.30%
首次授予合计(77 人) 381.2 80.90% 2.80%
预留授予 90 19.10% 0.66%
合计(77 人) 471.2 100.00% 3.46%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2.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4.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
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0%
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个月
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0%
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个月
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40%
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或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5)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