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1-070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君晔于2021年11月4日与李晓燕、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吴君晔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其在华安证券的质押债务,本次股份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吴君晔持股比例由 14.52%减少至 12.50%,吴君晔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涛合计持股比例由 25.01%减少至 22.99%。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君晔的通知,获悉吴君晔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与李晓燕、华安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
公司 2,753,0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2%)无限售流通股份以每股 10.857 元
的价格转让给李晓燕,转让价款总额为 29,890,352.42 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其在华安证券的质押债务。上述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9,791,580 14.52 17,038,485 12.50
吴君晔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753,095 2.02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038,485 12.50 17,038,485 12.50
合计持有股份 14,296,200 10.49 14,296,200 10.49
李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60,700 0.85 1,160,700 0.85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135,500 9.64 13,135,500 9.64
李晓燕 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2,753,095 2.02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
名称:吴君晔
性别:男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二)受让方
姓名:李晓燕
性别:女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质权人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1 年 01 月 08 日
注册资本:469,765.3638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从事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吴君晔
乙方(受让方):李晓燕
丙方(质权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转让方式及价格
1、标的股份:甲方持有 A 股上市公司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635)2,753,095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2%。
2、转让方式: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丙方同意甲方转让上述股份。
3、转让价格及总价: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
日(即 2021 年 11 月 3 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 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10.857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29,890,352.42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玖万零叁佰伍拾贰元肆角贰分。
(三)支付安排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0】%转让价款即【2,989,035.24】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捌万玖仟零叁拾伍元贰角肆分】;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当日、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之前向甲方支付剩余【90】%转让款即【26,901,317.18】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万零壹仟叁佰壹拾柒元壹角捌分】。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全部用于部分现金偿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
甲方和丙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
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该日亦视为甲方对存续交易负债进行部分现金偿还之日。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批准本次协议转让,丙方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申请,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丙方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四)标的股份过户
乙方首笔付款即【2,989,035.24】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捌万玖仟零叁拾伍元贰角肆分】支付完成后当日(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履行相应手续。甲方、乙方确认,丙方配合签署文件的前提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后 2 个交易日内,并向乙方、丙方出具完税凭证及《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标的股份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乙方第二笔付款即【26,901,317.18】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万零壹仟叁佰壹拾柒元壹角捌分】支付完成后,甲乙双方立即(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甲方应付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自行缴纳。
甲方应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前,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费的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保障过户的顺利执行。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甲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起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甲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减持、短线交易的规定,并自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遵守相关规定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本协议各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的期间内,甲方及其所控制的主体不会作出任何有损于乙方、丙方合法权益的事项或决议。
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甲方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甲方保证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已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批准。
本协议项下所转让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除丙方外,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标的股权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甲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减持、短线交易的规定,并自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遵守相关规定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时已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且保证不存在本协议被配偶主张撤销或合同不生效。
(六)乙方承诺与保证
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乙方承诺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七)丙方的承诺及保证
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八)费用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甲方股份转让应付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自行缴纳,本协议中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九)保密和信息披露
甲乙丙三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以下情形外,未经合同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1)一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进行披露;
(2)一方按照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任何司法程序的要求进行披露;
(3)一方向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进行披露,但该方应保证该中介机构承诺承担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