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亚太(集团)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独立董事:聂新军、伍佳术、向华
2021 年 12 月 8 日